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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风荷载体型系数

7.3.1

7.3.2 当多个建筑物,特别是群集的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时,宜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一般可将单独建筑物的体型系数 μs 乘以相互干扰增大系数,该系数可参考类似条件的试验资料确定;必要时宜通过风洞试验得出。

7.3.3 验算围护构件及其连接的强度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局部风压体型系数 μs

  一、外表面

  1 正压区 按表 7.3.1 采用;

  2 负压区

— 对墙面,取 -1.0;

— 对墙角边,取 -1.8;

— 对屋面局部部位(周边和屋面坡度大于 10°的屋脊部位),取 -2.2;

— 对檐口、雨篷、遮阳板等突出构件,取 -2.0。

注:对墙角边和屋面局部部位的作用宽度为房屋宽度的 0.1 或房屋平均高度的 0.4,取其小者,但不小于 1.5m。

  二、内表面

  对封闭式建筑物,按外表面风压的正负情况取 -0.2 或 0.2。

 

注:上述的局部风压体型系数 μs(1) 是适用于围护构件的从属面积 A 小于或等于 1m2 的情况,当围护构件的从属面积大于或等于 10m2 时,局部风压体系系数 μs(10) 可乘以折减系数 0.8,当构件的从属面积小于 10m2 而大于 1m2 时,局部风压体系系数 μs(A) 可按面积的对数线性插值,即

μs(A)=μs(1)+[μs(10)-μs(1)]log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