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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岩、土质场地建(构)筑物的基坑开挖与支护,包括桩式和墙式支护、岩层或土层锚杆以及采用逆作法施工的基坑工程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9.1.2 基坑支护设计应确保岩土开挖、地下结构施工的安全,并应确保周围环境不受损害。

9.1.3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

  2 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 支护结构的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计算;

  4 地下水控制设计;

  5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6 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7 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注: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7.1.2、7.1.3、7.1.4、7.1.5、7.3.1、7.3.2、7.3.3、7.4.1 条取代。

9.1.4 基坑工程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及使用条件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

9.1.5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支护结构设计均应满足强度和变形计算以及土体稳定性验算的要求;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因土方开挖、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计算;

  3 高地下水位地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按本规范第 9.9 节的规定进行地下水控制的专项设计。

9.1.6 基坑工程设计采用的土的强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淤泥及淤泥质土,应采用三轴不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

  2 对正常固结的饱和黏性土应采用在土的有效自重应力下预固结的三轴不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当施工挖土速度较慢,排水条件好,土体有条件固结时,可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

  3 对砂类土,采用有效应力强度指标;

  4 验算软黏土隆起稳定性时,可采用十字板剪切强度或三轴不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

  5 灵敏度较高的土,基坑邻近有交通频繁的主干道或其他对土的扰动源时,计算采用土的强度指标宜适当进行折减;

  6 应考虑打桩、地基处理的挤土效应等施工扰动原因造成对土强度指标降低的不利影响。

9.1.7 因支护结构变形、岩土开挖及地下水条件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变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影响地下结构尺寸、形状和正常施工;

  2 不得影响既有桩基的正常使用;

  3 对周围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地基变形不得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

  4 不得影响周边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及管线的正常使用。

9.1.8 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以下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建筑物总平面图、用地红线图;

  3 建筑物地下结构设计资料,以及桩基础或地基处理设计资料;

  4 基坑环境调查报告,包括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及地下交通工程等的相关资料。

9.1.9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注: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7.4.3 条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