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页 上一层 后一页

6.3 填土地基

6.3.1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注: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3.5 条取代。

6.3.2 当利用未经填方设计处理形成的填土作为建筑物地基时,应查明填料成分与来源,填土的分布、厚度、均匀性、密实度与压缩性以及填土的堆积年限等情况,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上部结构类型、荷载性质与大小、现场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地基处理方法,并提出填土地基处理的质量要求与检验方法。

6.3.3 拟压实的填土地基应根据建筑物对地基的具体要求,进行填方设计。填方设计的内容包括填料的性质、压实机械的选择、密实度要求、质量监督和检验方法等。对重大的填方工程,必须在填方设计前选择典型的场区进行现场试验,取得填方设计参数后,才能进行填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6.3.4 填方工程设计前应具备详细的场地地形、地貌及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位于塘、沟、积水洼地等地区的填士地基,应查明地下水的补给与排泄条件、底层软弱土体的清除情况、自重固结程度等。

6.3.5 对含有生活垃圾或有机质废料的填土,未经处理不宜作为建筑物地基使用。

6.3.6 压实填土的填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级配良好的砂土或碎石土;以卵石、砾石、块石或岩石碎屑作填料时,分层压实时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 200mm,分层夯实时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 400mm;

  2 性能稳定的矿渣、煤渣等工业废料;

  3 以粉质黏土、粉土作填料时,其含水量宜为最优含水量,可采用击实试验确定;

  4 挖高填低或开山填沟的土石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5 不得使用淤泥、耕土、冻土、膨胀性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 5%的土。

6.3.7

6.3.8

6.3.9 压实填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现场原位测试(静载荷试验、动力触探、静力触探等)结果确定。其下卧层顶面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满足本规范第 5.2.7 条的要求。

6.3.10 填土地基在进行压实施工时,应注意采取地面排水措施,当其阻碍原地表水畅通排泄时,应根据地形修建截水沟,或设置其他排水设施。设置在填土区的上、下水管道,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避免因漏水使填土颗粒流失,必要时应在填土土坡的坡脚处设置反滤层。

6.3.11 位于斜坡上的填土,应验算其稳定性。对由填土而产生的新边坡,当填土边坡坡度符合表 6.3.11 的要求时,可不设置支挡结构。当天然地面坡度大于 20%时,应采取防止填土可能沿坡面滑动的措施,并应避免雨水滑斜坡排泄。

表 6.3.11 压实填土的边坡坡度允许值

填土类型

边坡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压实系数
(λc

坡高在 8m 以内

坡高为 8m~15m

 碎石、卵石

1:1.50~1:1.25

1:1.75~1:1.50

0.94~0.97

 砂夹石(碎石、卵石占全重30%~50%)

1:1.50~1:1.25

1:1.75~1:1.50

 土夹石(碎石、卵石占全重30%~50%)

1:1.50~1:1.25

1:2.00~1:1.50

 粉质黏士,黏粒含量 ρc≥10%的粉土

1:1.75~1:1.50

1:2.25~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