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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

  1 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

  2 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3 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4 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

  5 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6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

  7 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8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注: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2.1.10、2.2.6、3.1.1、3.2.2、4.1.1、8.1.2、8.1.3、8.1.5 条取代。

6.1.2 在山区建设时应对场区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价。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不应选作建设场地。

6.1.3 山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置。主体建筑宜设置在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条件与上部结构的要求相适应。

6.1.4 山区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必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外。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