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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础埋置深度

5.1.1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 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设施,基础和形式和构造;
  2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 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5 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5.1.2 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 0.5m。

5.1.3 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础其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15;桩箱或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18~1/20。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

5.1.4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
  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5.1.5 当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的建筑物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原有的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的建筑物基础,

5.1.6 确定基础埋深应考虑地基的冻胀性。地基的冻胀性类别应根据冻土层的平均冻胀率 η 的大小,按本规范附录 G.0.1 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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