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基本规定
5.1 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5.2 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考虑地震风险。
5.3 地震动参数可按基本地震动、多遇地震动、罕遇地震动和极罕遇地震动分别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