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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本规定

5.1 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5.2 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考虑地震风险。

5.3 地震动参数可按基本地震动、多遇地震动、罕遇地震动和极罕遇地震动分别取值。